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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转发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的通知

关于转发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的通知

京水务法文〔2018〕24号
2018-04-03

关于转发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的通知

京 水务 法文 〔201 8 〕 24 号

关于转发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

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的通知

各区水务局,局属各相关单位,局机关各相关处室:

2018年3月19日,国务院公布了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》(国务院令〔2018〕第 698号 ),现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各区水务局、局属各相关单位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要严格按照新修改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城市供水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等相关行政法规依法履职。

二、停止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,不再将其作为水行政权力设立和执行的法律依据。

三、各区水务局、局属各相关单位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要做好水行政权力清单相应要素内容的调整工作;涉及水行政职权调整的,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改。

特此通知。

2018年4月3日

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

(国务院令〔2018〕第698号)

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。经过清理,国务院决定:

一、 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(附件1)

二、 对5部行政法予以废止。(附件2)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:1.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

2.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

北京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 8 年 4 月 4 日印发

京水务法文〔2018〕24号附件.tif

附件:

201804041355283658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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