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转发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的通知
关于转发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的通知
京 水务 法文 〔201 8 〕 24 号
关于转发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
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的通知
各区水务局,局属各相关单位,局机关各相关处室:
2018年3月19日,国务院公布了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》(国务院令〔2018〕第 698号 ),现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各区水务局、局属各相关单位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要严格按照新修改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城市供水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等相关行政法规依法履职。
二、停止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,不再将其作为水行政权力设立和执行的法律依据。
三、各区水务局、局属各相关单位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要做好水行政权力清单相应要素内容的调整工作;涉及水行政职权调整的,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改。
特此通知。
2018年4月3日
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
(国务院令〔2018〕第698号)
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。经过清理,国务院决定:
一、 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(附件1)
二、 对5部行政法予以废止。(附件2)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1.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
2.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


北京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 8 年 4 月 4 日印发
京水务法文〔2018〕24号附件.tif
附件:
2018040413552836580